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闽经信装备〔2016〕242号
来源: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时间:2016-05-18 12:10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做好2016年我省智能制造专项推进工作,我委制定了《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福建省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省级智能制造重点项目100项,建设1-2个省级县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认定10家以上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支持建设2-3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机器换工”2000台(套)以上。加快两化深度融合,开展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推广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健全完善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库,争取入库项目达500项。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1)开展福建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建设。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以创新转型为目标,以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为主线,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提质增效等方面,开展产业特色鲜明、集聚度高、具备较强竞争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责任处室: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各地市经信部门)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在基础条件好、需求迫切的行业和企业中,突出制造关键环节,开展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5种智能制造新模式的试点示范。(责任处室: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各地市经信部门)

  (二)提升企业智能化技术水平

  (3)推进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广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信息技术向市场、设计、生产等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支持企业立足实际采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柔性生产、小批量定制等智能制造技术或制造模式进行改造。发展壮大智能化装备制造产业,支持企业研发生产专用型数控系统及伺服驱动装置,集成创新一批新型数控装备,推动数控技术和装备在工业领域广泛应用。实施“机器换工”,加快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冶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智能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责任处室: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装备工业处、各地市经信部门)

  (4)实行购买关键重大智能装备补助。支持企业购买应用省内行业紧缺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达到国内领先的,视同省级技术创新平台购买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责任处室:省经信委技术进步处、各地市经信部门)

  (5)实施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示范应用项目。在石化、冶金、建材、纺织、食品等流程制造领域和机械、汽车、船舶、轻工、电子等离散制造领域,选择有条件的企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融合创新,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支持智能工厂(车间)示范应用建设。(责任处室: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各地市经信部门)

  (6)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处室:省经信委产业研究室、各地市经信部门)

  (三)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

  (7)实施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专项。在智能制造装备领域,支持企业通过两化深度融合,开发具有创新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单机设备或核心装置。(责任处室: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各地市经信部门)

  (8)实施服务型智能制造专项。支持企业在核心产品制造的基础上,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供应链物流、售后服务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提升生产性服务收入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责任处室: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各地市经信部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总牵头负责、委内相关处室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落实本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智能制造专项的实施,加强工作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目标任务。省经信委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我委各专项中涉及智能制造的项目资金补助工作,落实目标任务。要强化对设区市智能制造专项实施情况的跟踪。

  (三)开展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每季度(6月、9月、12月底前)将智能制造专项实施情况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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