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销售药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时间:2015-12-25 00:00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我省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数量迅速增多,提供服务的种类覆盖全部类型,部分企业和监管部门存在对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掌握和了解得不够的问题。为使企业更加规范经营,各级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网站资质的管理

  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包括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必须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仅能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进行网上药品交易服务或直接撮合网上药品交易。

  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必须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其中,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简称B类),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简称A类),不得擅自超范围提供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药品交易服务。面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简称C类)不得销售处方药。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工作机制

  省局在国家总局统一部署下开展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管工作。

  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管理,收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需要移交省局的及时移交处理;严厉打击无资质网站非法提供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的行为。

  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监测、管理、查处工作,完善工作流程,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分级处理工作机制,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研判和处理,对省局转办需要市县级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建立协作共管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与公安、通信等监管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公众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三、加强药品交易网站销售处方药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明确,鉴于目前互联网药品交易尚不能查验购买者身份证件,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严肃查处。 

  在药品交易网站的非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处方药名称、图片、说明书等信息的,必须在该页面上部加框标示“药品监管部门提示:如发现本网站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处方药行为,请保留证据,拨打12331举报,举报查实给予奖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交易网站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网站的设立企业,应参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依法查处,直至移送通信管理部门关闭其网站。

  四、强化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网站发布信息和交易的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数据的保存,坚持自查自律,坚持标准,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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